国家赔偿案件胜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2 00:43浏览量:553
国家补偿案子胜诉
2008年05月16日
    我所经手的一件国家补偿案子  
    2007年7月3日,广西百色市田林县旧州镇的何某某与平常相同开着他的柳微面包车来到田林县旧州镇八渡屯渡头载客,正午一点多钟,因没有人搭车,何某某与相同在渡头等客的两个面包车司机斗地主玩,这两个司机一个叫杨某,另一个为车号为桂L61823车的车主,他们没有赌钱(此现实对方公安局亦供认),而此刻在同一个歇息棚里有其别人在赌钱。
    旧州派出所以及县110的差人在当天共同对八渡屯渡头的赌博行为进行突击查办,也就在正午一点多钟时,公安人员开端了举动,向在八渡屯渡头的歇息棚里的参赌人员冲去,并指令一切人都不许动,在歇息棚里的人都炸了锅相同四处乱窜,何某某相同不知所措,因其也在打牌,怕被捉住后误为赌博,其也与参赌人员四处寻路逃跑,因遍地均被公安人员封住,只需江边没有公安人员守住,已有三个人跳到了江中向彼岸游去,何某某没通过考虑即跳入了江中,因其水性欠好,又穿戴衣服,游了出去不远即往回游,想要泊岸,而此刻,岸上的公安人员守在岸上,有一个公安人员用石头向其扔去,并扬声说:“上来。”石头砸在何某某的身边,击得水声咚咚直响,何某某见状只需拼死向彼岸游去,避免被石头砸中,当其游至河中心时,因体力不支,不久便沉入了水中。岸边的人见状,向公安人员反映,有人沉下去了,快去救人,公安人员称反映人是捣乱,要挟要把反映人也抓起来。此刻有人解开一条小渡船的绳子想要开出去救人,公安人员阻挠了开船。何某某终究没有可以获救。
    死者家属和旧州镇政府的人在河上查找了好几天都没有发现何某某的尸身,第四日,收鱼人翁某某在下流几公里远的一个回水湾处发现了何某某的尸身。尔后,死者家属开端了困难的国家补偿之路。在场见证人很多,但真实敢站出来作证的只需少量几个人,而这几个人阅历了检察院不尽职科的问话之后,即对作证有了恐惧感。我在接受了死者家属的托付到旧州镇查询时,证人隐瞒了大部分实情,对自己所知道的现实只敢说出一部分。只需两个证人敢把一切现实都说出来。而当我要求这些证人出庭作证时,一切的证人都不乐意出庭作证,幸亏我早有预备,将一切证人的证词以录音的方式选取下来。尔后向公安局恳求承认三个行为违法:一、怠于救助落水人员的不作为违法;二、向水中人抛掷石头的行为违法;三、阻挠别人开船救人的行为违法。公安局在一个月后书面回复:承认不违法,回绝补偿。所以,我代当事人向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补偿诉讼,一起恳求承认以上三个行为违法。田林县人民法院以为案情杂乱,触及同级单位,应改变统辖,应田林县人民法院的恳求,我又代当事人恳求了改变统辖,案子终究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统辖。开庭之日,法院行政庭的三位法官共同要求田林县公安局能自动与当事人调停,而田林县公安局断然回绝。庭审中,我方以为:现有的依据彻底可以确定田林县公安局在法律的进程中有怠于救助落水大众的不作为以及抛掷石头、阻挠别人救人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对死者何某某补偿36万多元的国家补偿。田林县公安局以为:所供给的证人证言不可信,田林110在接到彭某某的报案后当即安排人员施救,无依据证明详细是哪一个公安人员抛掷了石头,也无依据证明哪一个公安人员阻挠了救人。公安局对当事人自行跳入水中的行为不承当逝世补偿职责。右江区法院的判定以为:怠于救助的不作为建立,应承当30%损失补偿职责,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计算出来的补偿为:197980元,加上抚养费、丧葬费合计22万多元,按三成付出为:7万余元。对抛掷石头与阻挠救人的行为不予确定违法。随后,我在咨询了当事人的定见后,提出了上诉,上诉的理由有三个:一、阻挠救人与抛掷石头的行为也要确定为违法。现有依据已能证明确系公安人员阻挠了救人,并有向水中人抛掷石头,导致死者慌张的行为。彻底不需要承认详细是哪一个公安人员施行了阻挠的行为,也不需要承认详细是哪一个公安人员施行了抛掷石头的行为。上诉人追查的是公安机关的法人职责,不是哪个公安人员个人的职责,只需上诉人有依据证明确系该公安机关的人员施行了以上行为,就足以确定该公安机关应为该行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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